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安徽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安徽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安徽师范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二级教代会是学校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对本单位工作行使民主权利,参加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党在新时期各项路线、方针、政策,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调动本单位教职工的积极性,完成学校和本单位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在二级单位分党委或直属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民主程序行使职权。二级教代会的工作应接受学校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校教代会执委会、校工会)的协调和指导,以健全和完善教代会制度。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二级教代会职权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本单位年度行政工作报告和单位年度经费使用报告,讨论审议本单位的发展和建设规划、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各种改革方案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本单位关系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评议监督权:民主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根据学校党委的部署,参与本单位领导干部的考核推荐和评议工作。
(四)通过教代会提案等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二级单位的行政领导应尊重和支持二级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并定期向二级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落实教代会的决议和决定。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协助行政领导开展工作,以主人翁的精神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代表调离单位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因各种原因造成的代表缺额,可按规定程序进行增补,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增补情况。
第十条 教职工在50人以上的分工会应召开二级教代会,代表人数比例如下:50人—100人的分工会代表人数为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40%左右;100人以上的分工会代表人数为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35%左右;教职工50人以下的单位应召开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教职工大会具有与教代会相同的性质、任务和职权;代表既要充分体现教师为主体,又要照顾各方面的人员,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全体代表人数60%,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选举方案在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下,由学院工会提出,报经同级党委审定。方案应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代表团划分、代表名额分配和产生办法等,以及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名额的分配、产生办法等。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由本单位在职教职工以民主推荐方式选举产生。选举单位到会人数应有本单位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被选代表获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校教代会代表、所在二级单位的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为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符合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结果向教代会预备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终止、停止、调整、增补
(一)在任期内退休、调离学院或解聘合同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二)请辞代表职务被接受的或未能履行职责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经二级教代会执委会讨论通过,并向校工会提出终止其代表资格的书面申请后予以批复;
(三)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四)届中任职且不是代表的学院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分工会主席应及时增选为代表,如未当选可作为列席代表。
(五)因工作需要须增选、补选的,由所在单位召开二级教代会执委会履行选举程序,并将选举结果报校教代会执委会(校工会)审查批复。
二级教代会代表资格终止、停止、调整与增补工作,由二级教代会执委会研究决定,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主席团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离退休人员、民主党派人士、学生和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他们可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不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拥护新时期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
(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关心集体,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三)密切联系群众,能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群众中有一定的感召力和威望;
(四)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善于调查了解情况、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就二级教代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三)有权向二级单位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二级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四)对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依法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二)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在二级单位的改革、建设和发展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认真宣传和贯彻二级教代会的决议,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的活动,做好教代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四)密切联系群众,代表群众利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努力做好群众工作;
(五)协助领导开展工作,以主人翁的精神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二级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问题,经本单位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提前或临时召开代表会议。二级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广大教职工的普遍关心的问题和要求来确定。
第二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应在所在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成立由党政工负责人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书记为组长,行政和工会负责人为副组长,由筹备领导小组负责教代会筹备工作。召开二级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作为教代会开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推荐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设秘书1人,负责做好主席团交办的各项事宜。
第二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可建立提案的征集和处理制度。提案的提出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符合规定程序,提案必须包括案名、案由、具体建议三方面内容。执委会负责对提案进行审查、登记和立案,对属于学院(单位)层面能够解决的提案,按其办理程序办理;对涉及学校层面的重要提案,在召开校教代会年会时,由代表团统一提交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行政应为二级教代会的召开及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代表参加会议或活动占用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五章 二级教代会执委会
第二十四条 设立二级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执委会负责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行使民主管理权力。
第二十五条 执委会在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时由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原则上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和分工会主席应为执委候选人。二级教代会执委会一般由5—9人组成,其成员应为正式代表 ;在代表中等额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执委会设主任1名,原则上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副主任2人,分别由执委中的分工会主席和专任教师担任。在执委会委员中等额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执委会主要职责
(一)主持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在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经所属党组织同意,执委会可以组织代表就二级教代会决议和决定的落实以及有关本部门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召开会议;
(二)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
(三)讨论决定教代会职权内有关重要事项;
(四)解释教代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执委的调整和增补
因故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一年以上的,其执委资格自动解除。执委会缺额的或因工作需要补选的,可根据情况履行调整或增补程序。
(一)由院教代会执委会向校工会提出申请及建议人选;
(二)经校工会同意后,在二级教代会执委会、分工会委员会上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报校工会;
(三)校工会批复发文。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九条 召开二级教代会,应在所在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成立由党政工负责人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书记为组长,行政和工会负责人为副组长,由筹备领导小组负责教代会筹备工作。
第三十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主要有:
(一)教代会换届时,制订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产生条件、名额分配、选举办法、代表团划分等方案;提出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和选举办法;
(二)围绕学校发展大局和学院中心任务,针对教学、科研、管理、分配、服务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提出大会主要议题;
(三)拟定大会日程和各项议程;
(四)征集大会提案;
(五)做好大会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换届时应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一)报告本届教代会的筹备情况;
(二)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和秘书长名单;
(三)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四)如有终止、停止、调整、增补选代表事项时,作关于代表调整情况的说明;
(五)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六)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一)听取并审议学院工作报告;
(二)审议学院经费使用工作报告;
(三)审议二级教代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学院有关领导和部门专项工作报告及改革方案;
(五)换届时,选举产生教代会执委会成员;
(六)表决通过大会决议、决定和方案及其他事项。
第七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执委会承担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所属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组织选举代表及换届工作,提出二级教代会议题的建议,组织二级教代会的筹备和会议的召开,做好二级教代会建档存档工作;组织代表参加调研活动,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和提案的落实情况;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及申诉,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定期向本单位党组织汇报二级教代会工作,完成大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应接受校教代会的指导。二级单位召开教代会,应在教代会召开前二周向学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提交会议的组织形式、日程安排、中心议题等。并在教代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会议资料、会议报道送至校工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校工会作为校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对二级教代会具有督促指导的职责,并给予经费支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安徽师范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师发〔2011〕4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21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