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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学院分工会工作制度

日期:2017-12-30  编辑:方丹  预审:李海燕  终审:李海燕  点击:


为了规范工会工作,充分发挥学院工会成员的工作积极性,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工会职责

(一)搞好自身建设和改革,认真履行维护、教育、参与、建设职能,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技能培训和文体活动,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活力,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之家”。

(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坚持群众路线,代表职工的利益,反映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服务,发挥工会联系党和广大干部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工会会员

(一)凡学院在职在编(含事业编、人事代理)教职工、合同工(含合同临时工),均可申请加入工会组织。

(二)职工加入工会须本人自愿,并填写入会申请书,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工会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其会籍从批准之日算起。会员有退会自由,退会须提出退会申请,由所在工会小组讨论,经工会委员会批准。从退会之日起,停止缴纳会费,收回会员证,在原会员登记表上予以注销。

(三)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3.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4.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5.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6.在工会会议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四)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学习思想政治理论知识与工作相关的知识技能,以及工会组织的基本知识。

2.积极参加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3.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4.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三、工会委员会

(一)工会委员会的产生

新一届机关工会委员会由上一届工会委员会酝酿产生5名候选人后,由全体工会成员对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经本局党组研究审定,报上级工会批准产生,设工会主席1名,副主席1名,宣传委员1名,福利委员1名,女工委员1名。

工会委员会可配后备干部若干名,由工会委员讨论推荐,报学院党组讨论决定产生。工会委员后备干部列席工会委员会会议,但不具备表决权。

工会设工会小组,小组长由各工会小组推荐产生。

(二)工会委员会基本工作准则和要求

1.重大问题由委员集体讨论决定,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

2.坚持群众路线,依靠群众开展工作;

3.坚持正常思想教育同群众自我教育相结合;

4.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

(三)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委员任职资格

1.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主席必须是副处级以下干部;

2.熟悉《工会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婚姻法》《劳动法》以及工会工作知识;

3.具有较高的群众威信,热爱工会工作;

4.代表和维护广大干部职工的权益,勇于为干部职工群众说话办事。

经济管理学院分工会 

2017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