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大首页】

通知公告

您的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印发《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导师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日期:2020-12-24  编辑:李敏  预审:马骥  终审:张廷龙  点击:

各学位点、全体研究生导师:

为进一步提高学院各类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强化硕士研究生导师履行岗位职责的意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安徽师范大学颁布的相关制度规定,经学院教授委员会讨论,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特修订《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经济管理学院

                                       2020年1215日




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导师考核管理办法

(修订)

为进一步提高学院各类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强化硕士研究生导师履行岗位职责的意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授予权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基本规范》、《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安徽师范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校研字〔2018〕20号)、《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办法(试行)》(校研字〔2019〕17号)、《关于开展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工作的通知》、《安徽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导师思想政治教育责任的实施办法》等制度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职责

1.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高尚的师德师风、精湛的业务素质。研究生导师应努力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实践创新能力,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

2.导师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特别是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与法规,了解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及培养过程,执行国家、学校和学院有关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章制度,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3.导师应积极参与制定和实施所在学科学位点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培养计划;积极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积极开展研究生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

4.导师负责全过程指导和培养研究生,指导研究生了解和掌握所在学科领域发展的前沿动态,加强研究生科研训练,培养研究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5.导师应服从学院工作安排,聘期内至少为青年教师和研究生举办一次高质量的学术讲座;完成单位要求的青年教师指导工作;积极参加有关社会服务活动。

二、业绩要求

(一)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业绩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厅级以上的科研项目或研究生类教研项目1项

2.以第一或通讯作者身份在二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 篇或三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2篇;

3.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含教材、编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

4.获得厅级以上科研奖励1项(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两名,三等奖第一名)。

(二)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导师业绩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校级以上的科研项目或研究生类教研项目1项;

2.主持横向科研项目1项且到账科研经费1万元以上;

3.以第一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四级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

4.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含教材、编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5.以第一作者身份取得符合《安徽师范大学科研突出业绩奖励办法(试行)》规定的获奖成果、专利、入库案例或应用研究报告等1项。

6.指导研究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一等奖以上奖项;

7.校级以上优秀学位论文的导师或所指导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考核的组织

1. 三年为一个聘期,聘期结束时进行考核;

2. 聘期考核由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

3.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

1)有《安徽师范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中“师德一票否决制”相关行为的;

2)无故拒绝考核;

3)提供虚假考核材料或证据;

4)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受到刑事处分;

5)导师在学校教学科研系列各级岗位履职考核不合格;

6)本人及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术活动中出现学术不端行为者;

7)在省学位论文抽检中,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不合格;

8)出现研究生教学事故。

四、考核结果应用

1.考核结果作为学位点分配指导研究生名额的依据;

2.考核不合格的导师,停止其在该学位点的招生;若考核后一年内完成聘期任务,恢复招生资格。

3.连续两个聘期考核均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导师资格。

五、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