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规范评比程序,细化考评体系,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健康、稳定的发展,根据《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研字[2014]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经管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第二条 评审对象
经济管理学院2014级、2015级和2016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奖励标准与名额
一、2016级研究生第一学年不分等级,符合评审条件的研究生均可申请。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
二、2015级研究生第二学年分为两个等级:
1.一等奖学金名额占符合评审条件学生数的40%,奖励标准为: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7000元/人。
2.二等奖学金名额占符合评审条件学生数的60%,奖励标准为: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5000元/人。
三、2014级研究生第三学年分为三个等级:
1.一等奖学金名额占符合评审条件学生数的20%,奖励标准为: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8000元/人。
2.二等奖学金名额占符合评审条件学生数的30%,奖励标准为: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6000元/人。
3.三等奖学金名额占符合评审条件学生数的50%,奖励标准为: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4000元/人。
第四条 评审基本条件与评分规则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二)评分规则:
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的评定,按申请人的科研成果、学习成绩、思想政治表现和集体活动的参与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按量化计算后所得分数的高低进行排名。
总得分=课程成绩*30%+科研*60%+综合测评*10%
1、课程成绩核算办法
课程成绩分为培养计划所规定公共基础课程、专业课程。每门课程满分为100分。
课程成绩采用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上一学年(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必修课加权平均分。其中必修课程因事(病)缓考,正常办理缓考手续的,可去除该课程计算必修课加权平均分。如未经审批同意缓考或各类课程考试不及格重修(或补考)后及格的,只享受当年最低等级学业奖学金。
2、科研分值核算办法(以下各项得分直接相加)
A、论文
(1)科研成果的认定时间为进入我校攻读硕士学位以来至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审受理工作开始之日止。科研成果必须是正式发表的论文,以现刊原件为准,稿件录用通知不予受理。每项科研成果在评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时,只能使用一次,不得重复使用。
(2)参评的科研成果必须以安徽师范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
(3)参评论文以独撰或第一作者为准。
(4)学院委托研究生院对参评的科研成果进行查重,查重率超过20%,视为不合格成果。
(5)论文的级别和计分方法以安徽师范大学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为准。
论文计分分值具体如下:
一级论文:被SCI(E)、SSCI、EI、A&HCI、MEDLINE收录;论文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科学通报》或在一级学科公认的国内高水平期刊上发表。400分/篇。
二级论文:在二级学科公认的国内高水平期刊上发表。200分/篇。
三级论文:其它被CSCD、CSSCI收录的论文;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80分/篇。
四级论文:其它被《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论文。50分/篇。
五级论文:其它被CSCD(扩展版)、CSSCI(扩展版)收录的论文。30分/篇。
六级论文:其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10分/篇。
(6)申报人如果存在学术不端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取消推荐资格,以及其他任何评奖资格。
B.科技创新活动
表2 科技创新活动分值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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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
分值
|
科技竞赛获奖
|
国家级
|
100
|
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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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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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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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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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
100
|
省级
|
80
|
校级
|
50
|
专利
|
国际专利
|
100
|
国家专利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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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以第一参研人身份参与科研项目的(以批准的项目申报书为准),参照下列比例计算和分配参与人工作量:
参与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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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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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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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参研人
|
第二参研人
|
第三参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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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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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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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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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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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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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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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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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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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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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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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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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3/15
|
2/15
|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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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综合测评(满分100分)
具体从以下4个方面进行考核:思想品德,关心集体,社会实践,校规校纪。最低分60分,最高分100分。实行自评与辅导员打分相结合的形式计算得分。其中,参加院级及以上文体活动、科技活动(包括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社会工作与暑期社会实践等,每参加一项活动加20分,封顶为100分。
第五条 评审组织(机构)
1.经管学院成立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研究生导师代表、学位点负责人、研究生秘书和研究生代表任成员。院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的制定、申请组织、初审等工作。
2.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公正原则,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3)保密原则,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如果发现评审委员违背应担职责,则取消其委员资格;受此影响的获奖名单需进行复议。
第六条 评审程序
1.符合规定条件的研究生,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向学院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交相关支撑材料。推荐意见一般应由导师填写。
2.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主任委员负责组织领导小组委员对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查,充分讨论,认真评议,评审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确定拟推荐获奖研究生名单后,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应填写《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初评结果汇总表》,上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4.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评审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申请:
(一)欠缴学费者(本年度已办理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者除外);
(二)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者隐瞒不利信息者;
(三)有学术失范行为者;
(四)考试作弊者;
(五)人事档案该转入但未转入我校者;
(六)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者;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第八条 附则
(一)已获得2016级优秀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不再参评本年度学业奖学金。
(二)每项科研成果用于参评学业奖学金时,只能使用一次,不能重复使用。收录、在投论文仅用于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参考,可重复使用。
(三)本办法为暂行,适当的时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并由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经管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2016.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