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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导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7-05-15    预审:刘胡海    点击:

关于印发《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导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位点、全体研究生导师:

为进一步提高学院各类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强化硕士研究生导师履行岗位职责的意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安徽师范大学颁布的相关制度规定,经学院教授委员会讨论,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特制定《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经济管理学院

2017年5月8日

 

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导师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学院各类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强化硕士研究生导师履行岗位职责的意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授予权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基本规范》、《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关于开展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工作的通知》、《安徽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导师思想政治教育责任的实施办法》等制度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职责

1. 导师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特别是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与法规,了解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及培养过程,执行国家、学校和学院有关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章制度,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2. 导师应积极参与制定和实施所在学科学位点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培养计划;积极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积极开展研究生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

3. 导师负责全过程指导和培养研究生,指导研究生了解和掌握所在学科领域发展的前沿动态,加强研究生科研训练,培养研究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4. 导师应服从学院工作安排,聘期内至少为青年教师和研究生举办一次高质量的学术讲座;完成单位要求的青年教师指导工作;积极参加有关社会服务活动。

二、业绩要求

(一)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科研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1项厅级以上科研项目;

2. 以第一或通讯作者身份在二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 篇或三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2篇;

3. 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字数超过10万字的学术专著(含编著、译著)1部以上;

4. 取得符合《安徽师范大学科研突出业绩奖励暂行办法》的获奖成果、专利成果或应用研究报告1项。

(二)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导师科研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1项厅级以上科研项目;

2. 主持横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且到账科研经费0.5万元以上;

3. 在三级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或授权国家专利1项;

4. 取得符合《安徽师范大学科研突出业绩奖励暂行办法》的获奖成果、专利成果或应用研究报告1项。

三、考核的组织

1. 三年为一个聘期,聘期结束时进行考核;

2. 聘期考核由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

3.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

1)无故拒绝考核;

2)提供虚假考核材料或证据;

3)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受到刑事处分;

    (4)导师在学校教学科研系列各级岗位履职考核不合格;

5)本人及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术活动中出现学术不端行为者;

6)在省学位论文抽检中,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不合格;

7)出现研究生教学事故。

四、考核结果应用

1. 考核结果作为学位点分配指导研究生名额的依据;

2. 考核不合格的导师,停止其在该学位点的招生;若考核后一年内完成聘期任务,恢复招生;若考核后一年内仍未完成聘期任务,报学校取消导师资格。

五、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