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议室报告厅使用管理规定
为确保学院会议室、报告厅有序、合理、有效使用,制定本方法。
一、会议室、报告厅是专门用于召开会议、举办学术报告、开展集体活动的场所,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
本办法所指的会议室、报告厅包括学院行政楼一楼党员活动室、二楼报告厅、四楼学术报告厅和会议室。
二、一楼党员活动室由学院团委管理,管理员为团委书记;二楼报告厅、四楼学术报告厅和会议室由学院行政办公室管理,管理员为行政秘书。
管理员负责使用登记与调度、场所及设备维护等相关事宜。
三、会议室、报告厅实行提前预约制度。相关人员(部门)使用会议室、报告厅,需提前半天说明使用事由、会议人数、使用时间、联络人、联系电话,预约登记后方可使用。
需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使用的,应在休息日或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下班前预约。
非本院使用会议室、报告厅或者活动主体涉及院外单位、院外人员的,须经分管的院领导同意。一楼党员活动室须经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同意;二楼报告厅、四楼学术报告厅和会议室须经行政副院长同意。
四、使用人应爱护会议室、报告厅设施,并保持会议室、报告厅清洁。活动期间,要爱惜报告厅的设备及物品,特别是多媒体设备等。不得在报告厅墙壁上粘贴各类标识、横幅等。
五、活动结束时,使用人应进行必要的检查,关闭会议室、报告厅内各种电器设备的电源,特别注意必须等待投影仪散热,指示灯变红后方可切断电源,关好门窗,进行清扫和整理。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六、学院实行会议室、报告厅不当使用警示制度。使用人首次使用存在不当行为的,管理员给予警示劝说;第二次使用仍未自觉遵守各项规定存在不当行为的,管理员有权停止其使用会议室、报告厅的资格。
警示劝说、停止使用资格不影响损坏赔偿。
七、未经学院分管固定资产的副院长批准,严禁在会议室、报告厅进行各类商业活动或者在使用过程中进行商业宣传。
八、严禁在会议室、报告厅进行各类违法违规、损害社会公德的活动。
九、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1日起施行。
经济管理学院
201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