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自修、免修、重修(重考)、缓考
第十九条 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可以申请自修部分课程。
自修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开课学院批准后,方可执行。
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应按时交作业、做实验、参加考试,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人才培养方案中列出的自修课程不属此范围,学生可自行选修,按规定方式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1.思想政治理论课(重修除外)、公共体育课、实验课等;
2.必修的实践环节如:军事训练、各类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等情况下,学生已取得某一门课程学分,经任课教师、相关学院审核,可以替代另一门课程时,学生可以申请免修该课程。
第二十二条
1.必修课程(不含实验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以选择重考或重修获得该课程学分。重考以一次为限,重考未通过者必须参加重修。实验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必须进行重修。
无故缺考(旷考)、无故缺课导致无资格参加某门课程考试或课程期终考试成绩低于40分(不含40分)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重考,必须重修。
2.重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三周内进行(毕业学期未通过的必修课程可在毕业前安排重考)。选择重考的学生须在开学后的5天内(从第一天上课起计算),向所考课程的开课学院提交重考课程的报名申请,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此次重考机会。
3.选择重修的学生,在每学期第三轮选课时间进行重修课程的选课。
4.重考或重修仍不及格的学生可在下一年度该课程开课时继续选择重修。课程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而发生变动时,由开课单位认定替代课程重修或单独组织重考。
第二十三条 不及格的选修课程,可以重修,也可改选其它课程。学生不得重修已合格的课程。
第二十四条 学生原则上不允许缓考,若有特殊情况,须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均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完成。